第六章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

第三節 基金監理會組織職掌


  基金監理會直接隸屬考試院,平時依據職掌獨立行使各項監理工作
,遇與基金管理會有所爭議時,得經考試院調處解決,因此能有效兼顧基金獨立監理與避免過度掣肘之雙重目的。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基金監理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第三條明訂基金監理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年度計畫之審定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事項。
四、 關於管理委員會管理退休撫卹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事項。
五、 關於管理委員會所提退休撫卹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調整案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給付爭議之審議事項。
七、 其他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監督事項。

  基金監理會依法由相關各機關代表與各級政府不同部門推派之軍公教代表組成委員會,以決議各項監理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推動委員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務,會內分設業務、稽察二組,由考試院派員兼辦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業務,總計法定員額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至於實際進用之人員,則考量業務需要,採分年漸進方式,截至八十八年六月止進用員額十九人。

  基金監理會之委員人選,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由代表政府機關的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首長,與分別代表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軍職人員、教育人員、臺灣省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臺灣省縣市公務人員、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以及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的軍公教代表九人共同組成。

  基於基金監理會行政組織十分精簡,委員會議層次極高,為充分彌補其間幕僚作業可能發生的品質落差,除依顧問遴聘辦法由主任委員遴聘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擔任經常性顧問,以提供建言外,復可應業務需要隨時召開諮詢審查會議,邀請各界學者專家到會提供意見,以期監理功能充分發揮。


[ 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