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業務第一節 組織職掌一、成立緣起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簡稱「保訓會」)係依據 總統民國八十五年元月廿六日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於同年六月一日正式成立。按前開組織法規定,保訓會為考試院所屬一級機關,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事宜。其成立緣起如下: (一)完備法制,加強公務人員保障
(二)充分運用資源,提高培訓效益
二、組織與編制 保訓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委員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上述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二分之一。 保訓會設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決定有關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及公務人員培訓政策、法規之審議決定事項。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委員於審議、決定有關公務人員再復審及再申訴案件時,應超出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保訓會置主任秘書一人,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並設保障處、培訓處及秘書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另設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法定員額為五十四人至五十八人。此外,本會為加強服務中南部公務人員,及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特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設立中部辦公室,協助業務單位辦理中南部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事項,編制員額依暫行編制表規定為十五人。 保訓會為應國家文官培訓需要,得設訓練機關。經於本(八十八)年七月廿六日正式成立「國家文官培訓所」,負責辦理保訓會所掌訓練事項。有關保訓會組織系統如圖五-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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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角色 保訓會之主要功能分為「保障」與「培訓」兩大部分。於保障部分係負責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並於公務人員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對其所提之再復審、再申訴案件,以超越黨派、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之作法,加以審議決定;於培訓部分則係負責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各種訓練事宜。所以,保訓會在公務體系中係扮演下列角色: (一)審理公務人員再復審、再申訴案件
(二)激勵公務人員勇於任事
(三)維護公務人員之尊嚴
(四)提高公務人員之素質
(五)培養公務人員具備現代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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