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俸給制度,由於歷史文化之關係,每因朝代之不同而有所更迭。自民國以來,在北京政府時代,雖於民國元年十月十七日公布「中央行政官官俸法」,惟因當時政局不安,政體亦非正常,復僅限於適用中央行政官,未能全面實施。國民政府成立後,於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布「文官俸給表」,十七年一月施行。然由於該表對晉級加俸之適用頗感不便,且對考績之執行有窒礙難行之處,國民政府遂於十八年八月十四日訂頒「行政院適用之文官俸給暫行條例」,與「文官俸給表」併行。 民國二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公布「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以補救上述「文官俸給表」及「
文官俸給暫行條例」併行之分歧與缺失,並於同年將二者廢止,以統一文官俸給制度。
然而,「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公布實施後,公務人員之俸給雖有統一可循之標準,惟對簡、薦、委任三官等公務人員級俸之起敘、晉敘、比敘、降敘等,尚無法規可資遵循。因之,國民政府乃於三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公布「公務員敘級條例」,冀對公務人員級俸之核敘,服務年資之採計等能有一定之法度。
自我國行憲以後,上述「暫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及「公務員敘級條例」等二法原已廢止,惟三十八年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公務人員俸給法」時,適值戡亂,政府遷移,有關輔助法規無法配合公布
,爰暫緩適用。至於公務人員俸級之核敘,仍以該二法為原則。迨至四十三年一月九日「公務人員俸給法」修正公布施行後,該二法始停止適用。
民國五十六年我國引進分類職位之人事制度,並訂定「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法」,開啟了我國品位制與職位分類制兩制併行之時代。為消弭兩制之差異,順應我國之政治生態環境,乃有新人事制度之設計,新制「公務人員俸給法」遂孕育而生,於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奉 總統明令公布,七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並經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及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兩次修正公布,即為現行俸給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