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銓敘業務第四節 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一、規範公務人員服務事項 公務人員之服務事項,係規範於「公務員服務法」,若違反服務法之規定,應受「公務員懲戒法」等法律之責任追究及處分,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計二十五條,其主要規定分述如下:
(三)有關義務之規定
(四)其他限制規定
二、公務人員差假管理 公務人員之差假管理,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輔助法規,亦即考試、行政兩院會頒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現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計十九條,對公務人員請假之規定主要可分為: (一)適用範圍:本規則以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 (二)給假種類
三、規劃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 行政院與考試院於八十六年十月十八日會同發布實施「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實施計畫」,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該案規劃之公務人員每月二次週休二日制,係分兩階段以漸進方式實施,第一階段配合紀念日及節日放假之調整只紀念不放假,實施每月第二、第四週週休二日,第二階段俟第一階段實施成效評估良好,或視國民所得成長趨勢再規劃全面實施週休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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