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選業務

第三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一、概述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旨在衡鑑應考人之學識、經驗及能力,並賦予具一定專業知識及技能者執業之資格,以保障人民生命、健康、財產之安全及公共利益之提昇。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明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之資格,應經國家考試及格始授予執業資格。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現行各種職業管理法規亦明定,非經考試及格,不得充任特定職業,違者依規定懲處之。因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職業管理制度中相當重要之一環。而伴隨社會之變遷與發展,由農業社會發展至工商業社會,其分工愈趨專業化,生產過程愈為精細繁複,生產活動中所需之技能知識亦愈為專業化
;另一方面,由於福利國家理念之實現,政府在各種社會福利政策中扮演之角色愈來愈重要,經常介入社會生活中,影響經濟活動,在政府介入過程中,借重專業人才協助管理社會活動,提昇生活品質,並藉以提昇國民生命、財產之安全。因此,社會愈趨發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地位亦愈具重要性,政府如何經由職業管理制度及考試制度之運作,以銓定及衡鑑合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因應社會所需,乃為現代政府無所旁貸之職責。

  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主管機關為考選部,其職業管理則係由各職業主管機關訂定各職業管理法規予以規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選制度淵源甚早,民國十八年制頒之「考試法」即明定公職候選人、任命人員及依法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應經中央考試定其資格,惟初期的考試體制尚未全面建立,考試舉辦的範圍,仍僅限於公務人員考試。民國三十一年九月廿四日國民政府公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明定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包括:一、律師、會計師;二、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三、醫師、藥劑師、牙醫師
、獸醫師、助產士、護士、藥劑生;四、河海航行員、引水人員、民用航空人員;五、其他依法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該法同時明定專技人員之考試方法分為下列二種:一、試驗;二、檢覈,前項檢覈除審查證件外,必要時得舉行面試。至於考試種類則區分為下列四種:「高等考試之試驗」「高等考試之檢覈」「普通考試之試驗」「普通考試之檢覈」。而其中有關檢覈訂定之單行檢覈法規,則包括有「律師檢覈辦法」、「會計師檢覈辦法」、「醫師藥劑師及助產士藥劑生檢覈辦法」、「中醫檢覈面試辦法」及「考銓處護士助產士藥劑生檢覈辦法」
;又依前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授權訂定「外國人應農工礦業技師考試條例」,及依該條例訂定之「外國人應農工礦業技師檢覈辦法」。同時自民國三十二年起即舉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惟此一時期之專技人員考試並未單獨辦理,而係附於任命人員高等考試中舉辦。如民國三十六年及三十七年專技人員之農業技師、工業技師、礦業技師考試,係由當年舉辦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建設人員同類科考試及格人者,同時取得專技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至專技人員之檢覈
,則由當時之考選委員會依法組織檢覈委員會經常辦理。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原主要係以審查證件方式辦理,社會所需之專業人才多循檢覈途徑取得執業資格,至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則併同公務人員高普考試辦理,迄民國七十二年始分開獨立辦理考試。行憲後,民國三十七年制定考試法,將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統籌規範,該法將有關前述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有關規定,列為專章規範,同時確立專技人員考試分為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二級,惟遇有特殊情形時,得舉行特種考試。同時明定各類考試應以筆試、口試、測驗或實地考試等方式行之,而專技人員考試除適用前項規定外,並得以檢覈行之,檢覈除審查證件外,並得舉行面試(現稱筆試)或實地考試。至於檢覈之種類仍承續上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範,區分為「高等考試之檢覈」與「普通考試之檢覈
」二種。又對於前述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同時取得專技人員資格,亦同時賦予法源規定:「公務人員考試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相同者,其及格人員同時取得兩種考試之及格資格。」使經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格符合前開規定者,可同時取得專技人員資格,有其法律依據。

  惟鑑於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之性質、功能均有基本上之差異,加以專業分工日細,該兩種人員之考選方式自應有所區隔,不宜再予「兼取
」兩種考試及格之資格,因此,自民國七十二年起,遂將兩種考試予以分開舉行。至民國七十五年並配合新人事制度之實施,將公務人員與專技人員之考試分別立法。

二、專技人員考試等級及類科

  現行專技人員考試辦理之依據為於民國七十五年一月廿四日公布實施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於同年五月二日訂定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二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兩種(
第一項);為應特殊需要,得舉行特種考試。(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復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以檢覈行之,以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檢覈,應就申請檢覈人所繳學歷、經歷證件,審查其所具專門學識經驗及執業能力,並得以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以核定其執業資格。是以,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試,依法可分為: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三種。

  又目前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乃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及司法院依照各種職業管理法規有關須經考試及格始能執業之規定,訂定相關之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規則、檢覈辦法等;此類考試種類之規定雖散見於各種相關法規中,惟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亦就考試種類加以明文列舉:「本法第一條所稱『
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左列各款人員:一、律師、會計師。二、建築師、各類技師。三、醫師、藥師、牙醫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護士、助產士、醫用放射線技術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四、中醫師。五、獸醫師、獸醫佐。六、航海人員、引水人、驗船師、漁船船員、船舶電信人員。七、營養師。八、其他依法規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中各類技師依經濟部民國八十年所訂「各科技師執業範圍」區分為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測量技師、環境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冷凍空調技師、造船工程技師、電機工程技師、電子工程技師、資訊技師、航空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師、工業工程技師、工業安全技師、工礦衛生技師、紡織工程技師、食品技師、冶金工程技師、農藝技師、園藝技師、林業技師、畜牧技師、漁撈技師、水產養殖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採礦工程技師、應用地質技師、礦業安全技師、交通工程技師等三十二類科;上述各類科中除謢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及職能治療生等五類科係屬普通考試所設類科外,餘均屬高等考試之類科。再者,上述各類中,醫用放射線技術士及藥劑生目前已停止辦理。

  在程序上,只要專技人員職業法律(規)完成立法程序,規範該類專技人員須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得執業時,即配合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增加列舉應經考試之專技人員種類,如其中第七款「營養師」係本施行細則於民國七十七年四月十三日之修正係配合營養師法之立法增列「營養師」類科。惟自七十八年土地法修正第三十七條之一,增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法源開始,為顧慮專技人員種類與日俱增,未來配合修法不勝其煩,遂逕依第八款「其他依法規應領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適用,其後民國八十三年之保險從業人員及專責報關人員考試、民國八十四年之物理治療師及物理治療生考試、民國八十五年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考試、民國八十六年之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民國八十八年之不動產經紀人考試,亦比照辦理。此外「商標師法草案」、「專利師法草案」及「醫事放射師法草案」等均已於立法院審議中,上項專技人員未來亦將納入專技人員考試範疇。

三、專技人員考試應考試及應檢覈資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本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中所稱本法所定應考資格係指專技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之專技人員高普考試、檢覈及各類特種考試之應考資格。

  應考人除依前項規定外,並應受各該職業法所定之限制。又應專技人員高普考者,係一律於筆試成績及格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辦理體格檢查,筆試錄取人員,應於接到體格檢查表十四日內辦理體格檢查,並寄回考選部,逾期未繳者,視為體格檢查不合格。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指定之單位簽證。

  為方便應考人暨簡化試務作業,上項應考人體格檢查擬援例均於筆試成績及格後辦理,並詳列於應考須知中。

  又依「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規定,於應考時,具有中華民國身分,並在國外連續居留五年以上者,若已回國設籍者,並以未滿五年為限,得依該考試辦法規定,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至外國人依法律及條約之規定,請求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者,應依「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規定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後,向職業主管機關請領執業證書。但該應考人之本國,不許中華民國國民在該國執行同類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業務時,得不許其應考。外國人依上項條例應各類科專技人員考試時,其應考資格及考試科目均準用考試法規對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但應考人之本國政府對於中華民國國民之應考資格或考試科目與對其本國國民之規定不同時,得酌予變更之。

  茲再將各類專技人員考試與檢覈之應考及應檢覈之學、經歷資格分述如次: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應考資格為: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2.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普通考試應考資格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為: 1.具有前條第一、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相當科別畢業者。 3.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除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外,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因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應依考資格,依上項規定,另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規範。各類科應考資格均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中分別規範。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及第十四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檢覈,區分為「高等考試之檢覈」及「普通考試之檢覈」二種,其應檢覈資格分別為:
  1. 高等考試之檢覈: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有關職務,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主要學科有證明文件者。
    (3) 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
  2. 普通考試之檢覈: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相當科別畢業,並曾任有關職務,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 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
      又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之應檢覈資格,另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因此,有關係屬特種考試之檢覈,其應檢覈之資格,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於各該特種考試之檢覈辦法中另訂應檢覈資格予以規範
    。現行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辦法包括:律師、會計師、技師、建築師、醫事人員、營養師、獸醫人員、漁船船員、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中醫師及社會工作師等十一種檢覈辦法。

      依「外國政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證書認可標準」規定
    ,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予以認定:

    (1) 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考試及格,領有外國政府執業證書,其應考資格暨考試專業科目,與中華民國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2) 經外國政府或合法團體檢覈及格,領有外國政府執業證書,其應檢覈資格與中華民國考試機關之有關規定相等者。
    (3) 依職業法律規定,經職業主管機關認可有案者。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係為特殊需要而舉辦,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之應考資格,係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定之。因此,有關特種考試應考資格,係另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於各該特種考試規則另訂應考資格規範。現行辦理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包括有: 1.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 2.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 3.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 4.特種考試驗船師考試; 5.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
6.特種考試漁船船員考試; 7.特種考試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
8.特種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9.特種考試保險從業人員考試;10.
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 11.特種考試物理治療人員考試; 12.
特種考試職能治療人員考試; 13.特種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 14.特種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等,其應考資格均由附屬各該考試規則之應考資格表分別規範。另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中為海軍退除役軍官、士官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則另訂「海軍退除役軍官
、士官應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以及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為國軍退除役人員應轉業需要,另訂「國軍退除役人員應轉業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乙種,以資規範

四、專技人員考試辦理方式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或所需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件及論文等方式行之。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檢覈,應就申請檢覈人所繳學
、經歷證件,審查其所具專門學識經驗及執業能力,並得以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以核定其執業資格。各種考試得合併或單獨舉行,並得分試
、分區、分地、分階段舉行。現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均定於每年之十二月間舉行一次,專技人員特考,則依其特殊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行若干次。各種專技人員之檢覈,隨時受理申請,至其檢覈筆試,則一年舉行二次,茲依專技人員高普考、特考與檢覈分述如次:

(一)專技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

  現行專技人員高普考各類科考試,均係以筆試方式實施,至專技人員特考其考試方式亦均係以筆試為主,惟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除筆試外,另實施口試及體能測驗,其口試之內容甲種引水人為:就當地引水人所需學識技術,擔任領航或航行經驗、英語會話等才識經驗口試之;乙種引水人為:就當地引水人所需學識技術,擔任領航或航行經驗等口試之。至體能測驗,則要求於九十秒鐘內徒手攀登高度九公尺繩梯上下各一次。特種考試船舶電信人員考試除筆試外,並舉行電話收發、電碼發報及電碼收報等實地考試。

  又現行專技人員高普考試,依法應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典試工作之主要法律依據為「典試法」。

(二)專技人員檢覈

  「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考選部為因各種業務或特殊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各有關業務之審議或研議等事項
。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專技人員之檢覈,考選部得依法設各種檢覈委員會辦理。因此,現行專技人員檢覈,依上述規定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設置各種檢覈委員會審議檢覈案件,目前設置之檢覈委員會包括: 1.律師檢覈委員會; 2.會計師檢覈委員會; 3.建築師檢覈委員會; 4.農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5.工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6.礦業技師檢覈委員會; 7.工礦安全衛生技師檢覈委員會; 8.醫事人員檢覈委員會; 9.中醫師檢覈委員會; 10.獸醫人員檢覈委員會; 11.漁船船員檢覈委員會; 12.營養師檢覈委員會; 13.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委員會;14.社會工作師檢覈委員會等十四個檢覈委員會

  各種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由考選部就部內及各該職業主管機關高級人員暨有關專家學者聘任之。其資格準用典試法有關典試委員適任資格之規定,並報考試院備查。目前檢覈委員會主任委員多由考選部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則例由有關職業主管機關次長或高級主管兼任。檢覈委員會委員除負責檢覈案件之審議外,檢覈舉行筆試時
,亦可任筆試委員,擔任命題及閱卷工作。

  依歷年檢覈辦理情形觀察,民國五十二年以前,專技人員檢覈均僅採行審查證件方式,未另再予筆試,民國五十二年起始實施筆試,至民國五十七年止仍採審查證件為主,另再實施筆試為輔之方式,迨自五十八年考試院決議嚴格限定檢覈免試及格之條件後,參加筆試及格之人數始超越審查證件免試及格人數,七十五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公布後,以審查證件免試及格人數已大幅降低
,目前專技人員檢覈對於准予免試及格取得執業資格之規定,已相當之嚴格,其各類科之規定如次:

  1. 律師檢覈:律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
  2. 建築師檢覈:建築系、科畢業者,具有建築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並兼具有同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技術(建設)人員建築工程科及格,並具有該科技術工作經驗滿三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3. 各科技師檢覈:具有技師檢覈辦法第三條各款資格之一,並兼具有同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同一系、科、組畢業,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技術(建設)人員同科別及格,分發任用後具有該科技術工作經驗滿三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全部免試。)或第二款(專科以上學校同一所或相當所、系、科、組畢業,且畢業時已在畢業之所、系、科、組,修習各科技師檢覈主要學科科目名稱表所載科目最少六科,合計在二十四學分以上,並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技術(建設)人員同科別及格,分發任用後具有該科技術工作經驗滿五年,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全部免試。)
  4. 醫事人員檢覈醫師、牙醫師檢覈部分: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資格,並兼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公職醫師
    、牙醫師考試及格者。
  5. 醫事人員檢覈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部分:具有醫事人員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等應檢覈資格,並兼具有公務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公職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考試及格者
  6. 中醫師檢覈:具有中醫師檢覈辦法第二條各款資格之一,並兼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公職中醫師考試類科及格者。
  7. 獸醫人員檢覈獸醫師獸醫佐部分:
    (1) 獸醫師:
    甲、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獸醫科或畜牧醫科考試及格者。
    乙、 從事獸醫工作五年以上,並在獸醫師法施行前領有政府發給之獸醫證書者。
    (2) 獸醫佐:公務人員普通考試獸醫科或畜牧獸醫科考試及格者。
  8. 營養師檢覈:具有營養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並兼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公職營養師考試及格者。
  9.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具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並兼具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一年以上者;或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土地行政類科及格,在地政機關辦理地政業務三年以上者。
  10. 漁船船員檢覈:具有漁船船員二、三、四級漁航員或二、三、四級輪機員之應檢覈資格之一者,均免予筆試。

五、專技人員考試成績計算規定及錄取標準

(一)成績計算規定

  1. 專技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成績計算,依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規定如次:

    (1) 考試僅以筆試方式舉行者,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採二種以上方式舉行者,以各方式成績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考試程序列有訓練者,其訓練成績單獨計算並依各該考試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2) 高等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筆試成績,均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每科占筆試成績百分之十,專業科目成績以剩餘百分比平均計算之。前項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百分比。
    (3) 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低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筆試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4) 併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二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併採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三種方式舉行之考試,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五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實地考試成績占百分之四十。性質特殊之考試或所採考試方式不屬前三項所定者,得於考試規則中另定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
    (5) 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規定比例計算後,除其為循環數者,應於小數點後採四位數外,餘均核實計算。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小數點後取二位數,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
  2. 專技人員檢覈: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成績計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之規定如次:

    (1) 筆試單獨舉行時,其成績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以各科目平均計算之。
    (2) 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兼採兩種以上方式舉行者,其成績之計算,除別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甲、 筆試及口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口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乙、 筆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丙、 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口試、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
    丁、 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合併舉行者:筆試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五十,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平均成績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錄取標準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標準規定,依各類考試型態不同
,而有不同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
,係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各種考試除另有規定外,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前項及格標準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典(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同時規定,筆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者,其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特定科目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前項特定科目之認定及最低分數之設限,依各該考試類別或類科之需要,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如高等考試建築師之「建築設計」及「敷地計畫與都市設計」兩科目,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援例明定考試總(平均)成績雖已及格,仍不予錄取。

  又民國七十八年以前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考試,各類科均採平線錄取方式,即各類科採同一之錄取標準,七十九年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依典試法第十條第四款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決議本考試各類科之錄取標準參採教育測驗統計學之T標準分數常態分配理論,以「錄取人數為各類科到考人數百分之十六,分別決定各類科錄取標準;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低於五十分者,或其考試成績依有關法令規定不予及格者,均不予錄取,應考人總成績已達六十分且無有關法令規定不予及格者,均予錄取」,作為決定錄取標準之原則。本項錄取原則自七十九年實施以來,以往因命題難易、閱卷寬嚴不一及採行平線錄取方式所造成各類科錄取率相差懸殊之現象已獲顯著改善。

  再者,除上述各項規定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錄取標準,又依各該類專技人員特殊需要,其錄取標準又有特別之設限
,例如:

  1. 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依特種考試航海人員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但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分數不滿五十分或船舶主機科目不滿五十分者,均不及格。其僅考專業科目者,以專業科目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2. 特種考試驗船師考試:依特種考試驗船師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合計滿六十分為及格,但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分數不滿五十者,均不及格。
  3. 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依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第八條規定,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筆試成績之計算,普通科目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占百分之八十。筆試各專業科目成績、口試成績及總成績三項,均各滿六十分者,按需要名額,依總成績擇優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依筆試專業科目成績擇優錄取。
  4. 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依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五條規定,本考試以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縱總成績達及格標準,仍不予及格:(1)國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2)內科學成績不滿五十五分。(3)專業科目有一科成績不滿四十五分者。(4)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五分者。

  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錄取之標準,除經核定准予免試及格者外,其餘經核定應予筆試口試或實地考試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辦法」之規定,如係僅予筆試者,以筆試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其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其餘除筆試外另予口試或實地考試者,均以各試成績合計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但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科目中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未達規定最低分數者,亦不予錄取。

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及格)人員訓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及格)人員,除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及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之及格人員,需分別再經訓練及學習成績及格後,始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外,餘各類科考試及格人員,依規定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憑以執業。茲分述中醫師考試及格人員之訓練及引水人考試之及格人員之學習制度如次:

(一)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及格人員之訓練

  考試院於民國七十四年成立「中醫師考試改進研究小組」,對中醫師特考等相關問題進行檢討改進,為增進中醫師筆試及格人員的執業能力,提昇醫療品質,使筆試及格人員於取得證書後即可開業行醫,藉以達成教考用相互配合之考試目標,嗣研訂「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筆試及格人員訓練辦法」,自民國七十八年起,凡以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資格應中醫師特考筆試及格人員,均應依照上項辦法之規定,接受一年六個月之訓練(包含基礎醫學及臨床診療訓練),訓練期滿核定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為落實該項訓練之成效,目前該項訓練係委託私立中國醫藥學院辦理,基礎醫學訓練全集中於該校實施,臨床診療訓練則由考選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國醫藥學院組成之評審小組評審選定具一定規模之三十一家中醫醫院實施。

(二)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之學習

  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之學習,係依據考試院民國七十七年一月六日訂定發布之「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及「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規定,甲乙種二等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函送交通部按其報考引水區,分發各該區引水人辦事處學習。學習引水期間為三個月,特殊港區得酌予延長,學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又「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規則」於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修正發布,其中規定引水人考試係相當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並區分為甲種及乙種,已無前述一等與二等之區分
,因此目前所有特種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均須學習。

(三)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之訓練

  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人員之訓練,係依據考試院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三日訂定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及八十六年三月五日訂定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人員訓練辦法
」規定辦理,自八十五起年本項訓練由考選部委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中區、南區職訓中心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訓練中心辦理,又本項訓練以消防安全設備實務之訓練為重點,並增進受訓人員之設計、監造、裝置、檢修及有關消防法規之知識;其訓練之時數,消防設備師為二七○小時,消防設備士為一八○小時。

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歷年辦理情形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自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七年,每年舉辦一次,報考人數總計四一九、八七五人,到考二九三、○四三人,及格三九、四二九人,及格率為百分之一三.四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每年併同高等考試舉行一次,自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七年,報考人數總計一一○、一三三人,到考九七、一九六人,及格三五、八○五人,及格率為百分之三六.八四。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

  自民國三十九年起至八十七年止,累計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三六二次,報考人數總計三三五、四九○人,到考二五三、六七七人,及格四六、四九四人,及格率為百分之一八.三三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

  自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七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合計及格人數達四三一、二五二人,其中屬於審查證件合格者計一一○、○九三人,經由筆試及格者三二一、一五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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