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院務行政
第一節 組織職掌
考試院為中央政府五院之一,民國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國民政府公布「考試院組織法」,十九年一月六日考試院正式成立。三十六年中華民國憲法公布後,國民政府於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重新制定公布考試院組織法,其後歷經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五十六年六月十九日及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等五次修正。
依據憲法及現行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十九人,均特任,由 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為考試院會議之主席。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考試院會議討論之議案得經出席人數多數同意,交付審查,審查會或由全院全體委員出席,並由副院長擔任主席;或以法定出席人七至十一人組成,其召集人及委員,由考試委員分別輪流擔任。考試院依法舉行考試時,設典試委員會,典試委員會由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及考選部部長組成。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 一、 |
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
| 二、 |
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
| 三、 |
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
| 四、 |
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
| 五、 |
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
考試委員是我國政務官最具學術性及專業性的人員,由於大多具有法政、財經、人事、教育等背景,對於彰顯考銓大政,掄拔人才的功能
,賦予高度使命感。其主要職掌約有下列幾項:
| 一、 |
參加考試院會議:考試院會議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所召開之最高層次法定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考試委員參加院會,各以本身的專長及豐富的學識經驗,秉持超然的立場,對於國家考銓政策、重要法規及措施等,提供意見,共同商議,發揮集思廣益的效能,促使考試院會議的決定更加完善周延。 |
| 二、 |
主持或參加審查會:考試院對於列入議程中重要而複雜的考銓議案
,為期審慎,例由院會決定先行交付審查,全院審查會,由副院長召集,全體委員參加;小組審查會輪流推定考試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並由院會出席人七至十一人組成,另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審查會,充分交換意見,詳細審查,做成結論後,再提報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 |
| 三、 |
主持或出席典試委員會:考試院舉行各種國家考試,其依法必須組織典試委員會者,典試委員長除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及專技高普考試
,例由院長及副院長分別擔任外,其餘均由考試委員輪流擔任。典試委員長主持典試委員會,並指揮監督典試等事項。考試委員則按個人專長擔任典試委員,出席典試委員會,並參與命題、閱卷、審查著作或主持口試等試務的實際運作。 |
| 四、 |
審查考銓專案研究報告及赴國內外考察或座談:考試院為加強考銓專題研究,以發揮考銓功能,在每屆考試委員六年任期內,均訂定施政綱領,並計畫研究若干專題,由院部會以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研究小組進行研究,撰寫報告,報告完竣由考試委員審查。同時基於考銓業務瞭解和發展,由院部會局組成考察團,並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或領隊,赴國外實地考察或座談,其考察報告提報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留供研訂有關考銓政策、法規及改進措施的重要參考,並列為考銓叢書出版,分送有關機關參考。 |
考試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編制員額為一三三人至一五九人。秘書處置處長一人;承長官之命,主管該處事務;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事務。秘書處設議事、文書、公共關係、出納、總務、圖書資料六科,各置科長一人。業務單位分設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參事兼任,各組職掌分別為:第一組掌理考試政策之研擬規劃
、考試法令之擬辦、審核、考試及(合)格證書之製發等事項:第二組掌理人事政策研擬規劃、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案件之擬辦、審核等事項。第三組掌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政策研擬規劃、法令擬辦、審核、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等事項。並設編纂室、資訊室、機要室,各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指定人員擔任或兼任之。
考試院設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及政風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統計及政風事項。
考試院依組織法規定,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現設有訴願審議委員會、法規委員會及研究發展委員會等。
依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又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人事行政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為: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另依據銓敘部組織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之規定,有關公務人員保險、訓練、進修等人事行政事項,亦屬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考試院所屬機關之職掌,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項;銓敘部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之銓敘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人員保障事項及統籌處理公務人員培訓事宜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掌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支、管理、運用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另所監督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職掌為統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
現行考試院組織系統,如圖二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