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 說

第二節 我國考試權之特徵與作用


  我國自秦漢而後,官僚政治已燦然大備,是以孕育產生考試制度,為我國政治制度獨樹一幟之特色。茲就近來我國考試權之特徵與作用,臚列說明於后:

一、考試權之特徵

(一)公開競爭 機會均等

  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八十五條更明白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其內涵即在揭示人民均有平等參加考試之機會,只要符合考試法規所定之應考資格或條件
,即得參加考試,沒有性別、信仰、種族、階級或黨派上的歧視。

(二)考試用人 配合需求

  國家舉辦每一種公務人員考試,例先由用人機關調查職缺,提出用人需求計畫,考選機關再據以辦理各項考試。蓋公務人員考試
,目的在滿足政府機關用人之需要,以免職務出缺久懸,使公務無法推展,是以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依序分發任用。」政府為使考用適切配合,使人才為國家所用,考試院並會同行政院發布「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以期發揮即考即用的政策效果。

(三)甄拔人才 管道多元

  我國現行之國家考試,種類頗多,概可分為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檢定考試及公職候選人檢覈等。自民國三十九年至八十八年,四十九年間共為國家拔取各類人才一、四九八
、六八八人。

(四)技術進步 方法完備

  我國現行考試制度,因襲古制的精神,而加以革新,為求考選之客觀公正,在考選試務作業方面,自報名作業開始,經彌封作業
、闈場作業,場務作業、卷務作業至冊報作業為止,其過程之縝密
、方法之完備,堪稱舉世無雙。同時又將考選行政與典試分開,考選行政由考選機關掌理,典試事宜則由臨時設立之典試委員會掌理
。一切考試的進程,並皆在監試人員之監察下辦理。此外如典試及試務工作人員之迴避、類科科目之設置、考試內容之範圍、命題之準則、評閱試卷之標準等,均有嚴密的規定與管理。這些措施,都是在使考試臻於客觀公正,考試結果達到平允精確的境界。

二、考試權之作用

(一)健全人事制度 樹立廉能政府

  我國古代吏部位於六部之首,現代世界之進步國家,在政府的行政體系中,人事行政往往居於重要的關鍵地位。因為任何一個組織,「人」是其成敗的主要因素,然而人才的獲得,則有賴健全的制度與方法去發掘與培育,在常任文官方面,其中最主要者莫過於選拔。由於獨立之選拔制度在我國早已形成優良之傳統,迄民國成立後,更見發揚光大,是以考試權之主要作用,即在健全人事制度
,樹立廉能政府。並且,透過考選之客觀公正,消極地杜絕了徇私用人、分贓政治之弊,積極地發揮了澄清吏治、提高績效之功能,卒能建立為人民謀取最大幸福之賢能政府。此外,由於考試權所產生的機會均等功能,無形中促使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更臻於落實。

(二)維護行政中立 貫徹法治精神

  行政中立即常任文官中立,其意指常任文官在職期間應效忠國家,盡忠職守;處理公務時,應秉持客觀超然之立場,嚴守依法行政原則;行使公權力,無個人、團體、黨派先入為主成見;同時在日常公務活動中,避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紛爭,以專門知識、技能與經驗,全心全力為國家、為人民服務。我國憲法樹立考試權獨立行使之初,即含有「行政中立」之旨,故憲法賦予考試院「保障
」公務人員,除消極地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不受侵害外,積極地則包括維護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意義。

(三)選拔專技人才 提昇執業水準

  現代社會為一分工之社會,各類職業日趨專業化,而各種社會活動之營運及功能之產生,又常須仰賴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因此對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之管理,乃為現代政府不可或缺之職能。我國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均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因此,專技人員執業資格經由國家考選之主要目的,乃在於經由國家考試權之運作,以公正而精確之考試方式鑑衡應考人執業所需之學識、經驗及能力,是否勝任該一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而賦予勝任者執業之資格,以實踐憲法保障大眾生命健康、財產之安全及提昇公共利益之宗旨。而伴隨著國家之發展及社會之進步,各類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制度之建制及推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考選,將扮演一愈趨重要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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