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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簡介

壹、前言

                                                                                                 多媒體簡報

  考試院負責國家考試以及全國公務人員人事制度等工作,為我國文官法制奠立穩固的基礎,與行政、立法、司法、監察等四院處於平等地位,各自獨立行使職權(『中央政府組織架構圖』)。目前政府正進行「組織改造」工作,國外許多國家也有成功的例子,社會各界亦要求政府各單位進行「行政革新」。因此,為順應國際情勢,體察社會需要,考試院自應本於職責,與其他機關積極配合,共同推展行政革新,加強國家建設,提升國家競爭力。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現行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並且是人事行政最高主管機關。考試院除院本部外,還包括四個所屬機關,分別是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監理會)。

貳、組織職掌與重要業務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十九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六年。另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考試院的政策及有關重大事項,都需經過考試院會議討論決定。至於所屬的二部二會,考選部主管公務人員考試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等各種國家考試;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之銓敘、撫卹、退休及其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法制事項;保訓會負責有關公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訓練進修政策、法制事項,並執行各項保障業務暨規劃辦理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項訓練;基金監理會則負責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規定,該局有關考銓業務,應受考試院監督。

  第十屆考試院院長、考試委員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就職。副院長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起就職。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銓敘兩部部長及保訓會、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如次:

院  長    姚嘉文

副  院  長    吳容明
考試委員 伊凡諾幹 吳茂雄 吳泰成   秘書長       蔡良文(代理)
     吳嘉麗  李慶雄 李慧梅   副秘書長      蔡良文
     林玉体  邱聰智 洪德旋   考選部部長     黃雅榜(代理)
     徐正光  張正修 許慶復   銓敘部部長     吳聰成(代理)
     郭光雄  陳茂雄 劉武哲   保訓會主任委員   吳容明(代理)
     劉興善  蔡式淵 蔡璧煌   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    吳容明(兼任)
     邊裕淵

一、考試院會議

  考試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銓敘兩部部長及保訓會主任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副院長亦不能出席時,則由出席人員中公推一人為主席。考試院會議每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議,決定考銓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

  院會採合議制,須有應出席人過半數出席,方得開會;其議決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始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另除應出席人員外,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所屬部會副首長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均應列席考試院會議。必要時,院長並得指定有關人員列席,如考試院首席參事、秘書處處長、各業務組組長等。

  考試院院會組成審查議案分組,分為考選組、銓敘組及保訓暨綜合組,各推召集委員一人,每半年改組一次。考試院院會成員一向以積極主動態度研究規劃考試院所負責的業務,除依業務需要赴國外考察研究各國有關文官制度,以作為院會策劃與改進考銓業務之參考外,並經常舉辦國內考察,瞭解各級機關(構)人事業務實況及檢討改進各項考銓政策施行上的問題,以健全我國文官體制,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應考試服公職的權利。

二、考試院院本部

  考試院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共同協助院長處理本院日常事務。另外院本部分設十二個處室,分別執行職務。各單位主要是負責研擬規劃施政綱領、施政計畫、考銓政策,審核考試院所屬部會研議的考銓政策、法令暨其他行政支援事項。例如:第一組負責有關考試政策及法令研擬審核等事項,以及國家考試及(合)格證書請領製發等事項;第二組負責有關人事政策、機關組織法規等研擬事項,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保險、退休撫卹、福利、登記等法令的擬辦審核事項等;第三組則負責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政策及法令之研擬審核等事項,以及公務 人員退撫基金管理、監督政策及法令之研擬審核等事項。院本部各單位均能本於法定職責,積極從事公務,強化決策的幕僚及服務功能,提升院會決策品質及行政效能。

有關考試院組織系統表詳見附表

三、考選部

  考選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共同處理部務。內部分設考選規劃司、高普考試司、特種考試司、專技考試司、題庫管理處、資訊管理處等單位。又為因應各種考試業務或特殊需要,設有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行政爭訟事件處理委員會、應考資格審議委員會、各種專技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及法規委員會等,分別辦理考選相關事宜。

  依憲法規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選部依組織法規定負責全國考選行政事宜,而現行考選行政工作,分為:(一)公務人員考試,(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以往依相關法令辦理之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雇員考試、銓定(任用資格)考試、甄訓、公職候選人檢覈等,因相關法源刪除,或為配合社會發展之需求,目前均不再舉辦,以強化公開競爭之取才功能。

四、銓敘部

  銓敘部置部長、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共同處理部務。內部分設法規司、銓審司、特審司、退撫司、人事管理司等單位。此外,銓敘部還設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會),由部長兼任主任委員。

  銓敘部職掌廣泛,依照銓敘部組織法的規定,銓敘部負責全國公務人員的銓敘以及各機關人事機構的管理事項。大致而言,銓敘行政,一方面以研議統一的人事制度及法規為中心,一方面以加強各機關實施人事管理為主要任務。其重要業務包括公務人員的任用審查、俸給、考績獎懲、保險福利、退休撫卹、陞遷外,並負責人事機構人員、特種人事法規,如司法、審計、警察等之管理及機關組織法規之審議;另外,銓敘部業務範圍更包含退撫基金之管理、運作。銓敘部為配合國家建設發展,除積極建立健全的文官制度外,並已研訂公務人員基準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政務人員法等草案,以適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各機關業務之實際需要。

五、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依據憲法規定,公務人員的保障,屬於考試院職責;另為統籌規劃全國公務人員的訓練資源,使不同隸屬的培訓機關(構)能充分合作、協調支援,考試院成立保訓會,為保障暨培訓專責機關,負責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相關事宜。

  依保訓會組織法規定,保訓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並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又依保訓會組織法及顧問遴聘辦法規定,保訓會置顧問七人至九人,由主任委員遴聘對公務人員保障制度或訓練進修制度有研究之學者專家擔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保訓會設有保障處、培訓處等單位,另外並設立國家文官培訓所。其主要業務,一方面負責公務人員保障政策、法規之研擬規劃,並對公務人員權益遭受侵害時所提之復審、再申訴案件,提報超然獨立之保訓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使公務人員能循合法途徑獲得救濟。另一方面,為整合國家訓練資源,提昇公務人員素質,負責研擬規劃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政策、法規,以及辦理公務人員考試筆試錄取人員、升任官等及行政中立等訓練事宜。

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

  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金過去是全數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因受到公務人員待遇改善、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以及退撫人數不斷增加等因素影響,退撫經費迅速膨脹,政府預算籌編日益困難,為謀因應,經考試院院會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完成修法程序,從民國八十四年七月開始,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支應,並依法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成立基金監理會及基金管理會,積極推動此一退撫制度。

  基金監理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並對其他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有監督之權。至於委員人選是由代表政府機關的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各單位秘書長及銓敘部等有關機關首長十三人,以及軍公教代表九人共同組成。主任委員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另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推動委員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務,會內分設業務、稽察二組。另主任委員並得依法遴聘相關法律、財務等專家學者五至七人擔任顧問,亦可適時召開諮詢審查會議,以期監理功能充分發揮。

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原來是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五條規定成立,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完成組織法制化,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部分條文,該條例第一條規定:「行政院為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設人事行政局。」同條第二項規定:「本局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置局長一人,副局長二人,共同處理局務。內部分設企劃處、人力處、考訓處、給與處、地方人事行政處等單位。另外三個所屬機關分別是: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參、結語

  新世紀開始,我國也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面對嚴峻的全球化競爭,民眾期盼政府改革更為殷切,而公務員素質的優劣,更是國家能否朝向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因素。考試院依據憲法所明定的職責,配合國家建設及機關業務需要,致力於掄拔優秀人才、健全人事法制,並積極配合政府推動改造業務,對國家社會的進步繁榮,發揮穩定及助長的積極作用。現行考銓制度,為因應客觀環境的變遷,歷經修訂,對於政府選才、育才、用才、留才等方面,發揮了相當的功能。

  環視今日國際局勢,當前世界各國為因應二十一世紀的挑戰,莫不積極從事行政改革,進行國家發展的整體策略與政府結構功能之改造,引進現代企業的經營理念。考試院肩負國家考試以及全國人事制度重責,自應配合政策全力推動改革,在公務機關方面,將加強注入新思維,賦予新活力;在考銓制度方面,將以前瞻性作為,靈活機關用人,適時革新考銓行政,整建人事法制,並加強公務人員之保障及培訓,使文官制度更臻健全,以期建立一個精簡、彈性、有應變力的高效能政府。讓我們共同迎接挑戰,開創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