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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聰智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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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經歷】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75.9.1~78)
-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主任暨所長(78.8~85.9)
- 臺灣省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85.10~87.12;
借調)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87.12~89.10;
借調)
- 德記洋行董事長(90.3~91.8 ; 借調)
- 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董事長(81.8~83.4;
兼任)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委員(84.1~92.2;
兼任)
- 執業律師(69.10~78.7)
- 法官(61.8~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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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大林中學(初級部、高級部)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研究所碩士、國家法學博士
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研究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博士後研究
全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司法官及格(五十七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及格(五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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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境清寒,無力升學,一面幫忙家計,一面於鄉下之大林中學就讀,為該校校史上第一位考上臺灣大學之學生,且考取臺大法律學系司法組第一名及軍事學校聯招榜首。
- 半工半讀,刻苦奮進,於自籌學費、生活費及財計家計之餘,先後以第一名考進臺大法律學系、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且以優異成績畢業。
- 就職金門地方法院法官時,獲得民國六十三年中央駐金單位社教有功人士。
- 獲選六十五年度(第十四屆)十大傑出青年。
- 於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任內(民國64~68年),同時參與民法、刑法研修工作。
- 參與各項環境保護法規暨證券期貨交易法規之研擬制定。
- 籌辦第一、二屆兩岸證券市場學術研討會,分別於民國八十二年、八十三年於台北、北京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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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書】
從侵權行為歸責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構成,臺大法研究所博士論文,民71。
民法研究(一),五南圖書,台北,民89
,增訂版。
公害法原理,輔仁大學法學叢書,台北,民76,修訂再版。
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民92,新訂版。
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輔仁大學法學叢書,民92,新訂版。
民法財產法篇(合著),空中大學用書,民92, 初版
新訂債法各論(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民91,新訂版。
- 新訂債法各論(中),輔仁大學法學叢書,民91,新訂版。
- 新訂債法各論(下),輔仁大學法學叢書,民92,
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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