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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文官制度,發源甚早,遠自唐堯虞舜,即設官分職,以掌國政。爰以國家興盛與否,政府施政之成效如何,皆直接與文官制度之良窳息息相關,有健全良好之文官制度,則政治清明,國運昌隆;反之,則吏治敗壞,國勢漸衰。證之史書,歷歷可考。

  國父創建中華民國,手著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主張考試用人之權歸於考試院,以期獨立行使職權,並經由公平、公正、公開方式甄拔人才,使其蔚為國用,當今世界先進國家,其用人之道,亦本於此,使之得以去除任用私人之流弊,進而維護民主開放社會之平等價值。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因此,乃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等二部二會分別主管上開事項。

  論語衛靈公篇子曰:「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考試院既職司國家考銓大政,因之,歷屆均有考銓詞彙之編輯,以作為人事人員之參考及學術研究者之工具書。考試院第九屆院長、副院長、全體考試委員,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就職迄今,積極整建文官制度,對於人事法制措施,諸多研訂修正,其中屬新制定並已公布施行者,有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國家文官培訓所組織條例等;屬現有法令修正並已完成立法程序者,如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公教人員保險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等;已送立法院尚待審議者,有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公務人員協會法草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政務人員法草案、聘任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草案等重大人事法制興革措施,在在顯現院部會同仁平日工作積極努力,勇於任事,始獲得如此豐碩之施政成果。

  茲因諸多新法實施,組織變革,業務增加,舊詞彙已不敷使用,爰由考試院及所屬部會參事、一級主管等高級職員組成考銓詞彙編輯小組,進行增補修訂工作,其所有資料,從蒐集、查證、撰稿、改寫、補充,以迄審稿定案,進行均稱順利,惟備極艱辛,水德 對所有參與編輯工作者之辛勞付出,與國立政治大學施能傑教授於各詞彙英譯之協助及本院徐有守顧問之費心審查,敬致謝忱。茲值付梓之際,特綴數語,謹以為序。

考試院院長

許水德簽名圖 謹識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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