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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基金管理及監理類 (Management & Supervision of Pension Fund) 四 畫 中心配置比例(Central Ratio for Asset Allocation) 中心配置比例係指編製基金年度運用計畫配置於各資產組合運用項目中之中心比例,並依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可能變化,於各項可運用標的市場風險性之承受與法定最低收益率之要求,訂定上下限比例,基金管理會於年度進行中,依比例執行。 加權目標收益率之中心收益率係就各運用項目之中心期望值以中心配置比例為權數計算,而期望最佳(低)收益率係各運用項目之變動區間以中心配置比例為權數計算。 中途離職者之退費(Withdrawal Payment) 係指對於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中途離職,由於無法請領退休金或資遣給與,當事人得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其原繳付基金費用之本息。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四、五項之規定,中途離職之退費有下列二種情形: 一、 公務人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二、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 以上之退費,如經領回,嗣後再任公務人員,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年資領取退休金。 互助信用貸款(Mutual Aid Loan without Mortgage) 互助信用貸款係指未提供任何擔保品,而以個人信用互負連帶保證責任之方式向銀行貸款。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互助信用貸款,係與基金往來銀行合作辦理,以協助參加基金人員家計週轉需要,以三至五人互保,每位借款人借款額度,以其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超過每月俸給總額三分之一為限,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Civil Service Pension Fund) 係指基於社會保險、風險分擔之原理,經由精算得出合理之提撥費率,由公務人員與政府按月提撥一定金額建立之特種基金,交由基金管理機關運用孳息,俾籌措支付退撫給與之財源。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另查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軍人撫卹條例亦有相同之規定。而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政務人員、軍職人員及教育人員之退撫基金均併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由基金管理會統籌收支、管理及運用,但須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從廣義上而言,除包括公務人員本身之退撫基金外,尚包括政務人員及軍、教人員之退撫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Supervisory Board of Civil Service Pension Fund)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正式成立,隸屬考試院,掌理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事項。 監理會依法由相關各機關代表與軍公教代表組成委員會以決(審)議各項監理事務,主任委員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下設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推動委員會決議事項及日常會務,會內分設業務、稽察二組,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業務,由考試院派員兼辦,法定員額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 監理會委員人選由代表政府機關的行政院、司法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十三人,與分別代表中央機關公務人員、軍職人員、教育人員、臺灣省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臺灣省縣市公務人員、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的軍公教代表九人共同組成。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Board of Civil Service Pension Fund)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於八十四年五月一日正式成立,隸屬銓敘部,掌理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並受基金監理會之監督。
管理會採行委員制組織型態,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銓敘部長兼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銓敘部遴聘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攻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各一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 為辦理管理會掌理事項及執行委員會議各項決策事項,管理會法定員額訂為八十九人,下設業務組、財務組、稽核組、資訊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等單位。 分戶設帳(Separate Accounts for Various Category Employees) 係指對參加基金人員按適用之退撫法律或所屬之政府加以分類,並對在此類別下參加基金人員之基金費用各自歸戶,以負擔該類別參加基金人員之退撫給與,俾釐清財務責任。
目前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計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及政務人員四種身分別,並分別隸屬於中央政府、省政府及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營事業機構等五個政府別。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本基金雖採統一管理,惟因各身分別人員退撫法律所定之退休條件、退撫給與標準不同,其所隸屬之政府別亦有所不同,為釐清財務支付責任,乃按身分別、政府別之不同 五 畫 加發之一次補償金(The Lump-sum Reparation Payment)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五、六項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在職人員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十五年之年資為準,依左列規定擇一支領補償金:一、每減一年,增給半個基數之一次補償金…。本法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二十年,於本法修正施行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止。其前後任職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之基數,由基金支給。」上開加發之一次補償金旨在使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前二十年之年資之新制所得,不少於按舊制計算之所得。 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Unfunded Actuarial Liability) 未提存精算應計負債係指精算應計負債扣除退休基金資產,即精算應計負債大於退休基金資產之數額。 六 畫 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Statutory Contributions by All Levels of the Governments) 係指依法定提撥率每月應繳之基金費用,其中應由參加基金人員所屬機關繳納的部分。 參加基金人員與其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按月共同彙繳之提撥金額 各級政府依法撥繳之費用,依規定目前係由各級政府、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構)編列年度預算,連同參加基金人員個人自繳部分金額,按月彙繳基金管理機關。 七 畫 投資運用方針(Investment Guideline) 投資運用方針係指於基金運用年度開始前,蒐集國內外財經資訊,對未來各項經濟金融情勢詳慎加以研判,並衡量各期投資,規劃整體可接受風險水準及最適資產組合,以規範該年度的投資方向及操作策略,如收益目標、達成目標之投資策略及限制等,俾作為年度基金運用之基本準據。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投資運用方針,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基金管理會於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提基金監理會覆核後據以遵行。又依該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基金管理會應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擬訂年度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報請基金監理會覆核」。 投資運用計畫(Investment Plan) 投資運用計畫係指基金於年度開始前,依設定之收益目標,對各項可運用標的,分別予以研析其投資之可行性,審慎研訂投資組合規劃及收益目標,依不同運用標的之特性,視適當投資時點加以執行,使年度基金之運用有所依據,並設定應達成之收益目標。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投資運用計畫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其內容包括估測可運用資金之規模、基金運用收益之基本目標、評估年度基金可運用之標的、規劃年度基金運用之組合。期在努力目標之驅策下,順利達成「超越法定收益率」、「穩健提昇基金收益」之既定任務。 身分別(Participant's Category) 係指就參加基金人員按其所適用之退撫法律加以分類予以分戶設帳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一條規定,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六項及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制定本條例。政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退休(職)、(伍)撫卹基金一併納入本基金管理 八 畫 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The Designated Collecting Banks of the Fund) 係指有多家分支機構且符合基金管理機關所訂條件受其委託代收各地機關學校所繳納基金費用之金融機構。 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公立學校軍事單位應按月撥繳之基金費用,於當月十五日前彙繳基金管理機關委託辦理之金融機構。目前基金管理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委託代收基金費用之金融機構計有臺灣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臺灣省合作金庫(包括所輔導之農會)等四家,係經由基金管理機關從全省十幾家公營金融機構中,依其辦理代收之經驗、分支機構家數及分布情形、代收之手續費等條件,公開評選擇定。 委託經營(Designation Outside Management) 委託經營係委託投資專家代為管理投資資產,以獲得專業而穩定的獲利管道。 委託經營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運用方式之一,將配合國內專業資產管理業務之發展狀況,對於風險性及專業程度較高之運用項目,逐步朝『委託經營為主,自行運用為輔』方向進行,期藉由專業委託經營,提昇本基金運用收益。 委託經營係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業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由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發布。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辦理委託經營機構至少選擇三家以上,並另選擇優良之金融機構為基金委託資產保管機構。委託管理費以固定比率提撥之,但得於受委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基金管理會所訂衡量標準時,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 法定提撥費率(Staturtory Contribution Rate) 係指依參加基金各身分別人員退撫法律所定,參加基金人員與政府應按月共同撥繳基金費用所佔薪資之百分比。目前參加基金之軍公教人員依各退撫法律規定之提撥率,為參加基金人員本俸(薪)加一倍之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目前提撥率均定為百分之八)。 九 畫 政府別(Governments' Category) 係指就參加基金人員按所屬之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加以分類予以分戶設帳,俾管理基金並釐清各自支付責任。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是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後之年資,其退撫給與,雖由公務人員退撫基金負責支付,但政府基於僱主之身分仍須負最後支付責任。而所稱之「政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十 畫 個人退休帳戶(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 IRA) 個人退休帳戶係指美國的個人退休帳戶,首創於1978年退休金改革法案( pension reform Act ),旨在提供一項稅賦遞延方式給那些沒有雇主合格退休計畫保障的民眾以儲存退休所需,但個人退休帳戶並非可無限制提撥,以規避賦稅,其主要限制有三項:一、所得經調整後低於某一水準;二、當年未參加由雇主辦理的退休計畫;三、提撥數額限制,若超過,雖可提撥,但不能享受減稅。 恩給制(Superannuation) 恩給制係指退休金支付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退休人員無須提撥退休基金,稱之為恩給制,如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之公務員退撫制度,此種由政府單獨提供之退休給付制度,往往使政府面臨龐大的財務負擔。近年來各國紛紛採行由政府或雇主與公務人員或受雇者共同提撥費用設置基金,作為支付退休金之財源,避免影響政府預算平衡。 退伍金(Lump-sum Retirement Payment for the Uniform Service) 係指對參加基金之軍職人員於其退伍時,依其擇領所發給之一次退伍給與。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退伍金,以退伍除役生效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服現役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 退休俸(Retirement Payment for the Uniform Service) 係指對參加基金之軍職人員於其退伍時,依其擇領所發給之按月計算之定期給與。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軍官 退休基金計畫(Pension Plan) 退休基金計畫依其財源之不同可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雇主提供的退休金,第二:國家提供的退休金,第三:本人自行儲蓄的退休金。雇主提供的退休基金又稱職業退休金,依責任及提撥型態又分為一、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 。二、確定提撥制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國家提供的退休金又稱為公共退休金制度,如美國社會安全制度;個人自行儲蓄的退休金係為彌補職業退休金及公共退休金之不足,依個人之所得及負擔並參照稅法規定提撥以確保老年經濟之安全無虞。 退休基金資產(Pension Plan Assets) 退休基金資產係指由退休計畫規範,與雇主分離,備供支付退休金之資產。退休基金資產可分為存款、股票、債券及其他投資等,其金額為雇主提撥數,加基金現職人員提撥數(相對提撥退休辦法),加退休基金資產實際投資報酬,減已支付退休計畫中各項給付後之餘額。 退職酬勞金(Retirement Payment for the Political Appointees) 係指對於政務人員服務滿二年以上退職時所核發之退職給與。依配合退撫新制完成修正之「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第四條規定,其給與方式及給付標準如下: 一、服務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服務十五年以上者,由退職人員就下列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一次退職酬勞金。 (二)月退職酬勞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職酬勞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職酬勞金。 一次退職酬勞金以退職生效日在職同職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務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月退職酬勞金以在職同職務人員之月俸額加一倍為基數,每服務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十一畫 參加基金人員(The Participants of the Fund)
係指適用各該退撫法律,並按月與政府共同撥繳基金費用之現職人員。目前參加基金人員,計有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而所稱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其認定範如下 一、 政務人員:包括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特任、特派之人員、各部政務次長、特命全權大使及特命全權公使、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省(市)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副總統、臺灣省省長及直轄市市長。 二、 公務人員:包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及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撫卹法之雇員及警察機關警佐待遇人員,但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發給一次退休金為限之人員不包括在內。 三、 教育人員:包括各級公立學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聘派任,並經審定合格之校長、教師、助教;及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不需辦理公務人員及技術人員改任換敘,其職稱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之編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之職員,即以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辦理退撫之編制內專任有給人員為限,但各機關學校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駐衛警察、技工、工友、代課教師、試用教師不包括在內。 四、 軍職人員:以服志願役之現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為限,服義務役之軍人不包括在內。
參加基金人員依法自繳之費用 係指依法定提撥率每月應繳之基金費用,其中應由參加基金人員繳納的部分。 參加基金人員與其服務機關學校軍事單位按月共同彙繳之基金費用 國庫撥補(Funding by the Treasury)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本基金之運用,其三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國庫撥補即依前項條文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三年平均運用收益,未達依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由國庫補足差額之核撥數屬之。 基本管理費(Basic Management Fee) 基本管理費係酬勞基金管理機構提供服務所支付的固定費用。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之基本管理費係按委託金額淨值以固定比率提撥之。基本管理費之訂定未來將參考市場合理之費率及各參加評選機構所提計畫建議書提報之管理費率,以本基金之最大利益為考量,與受託機構議定之。 基金保管機構(Fund Custodian) 基金保管機構係辦理基金資產、投資所得之保管、買賣交割及帳務處理等事宜之機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之保管機構應依現行有關法令及保管契約之規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委託基金,其應辦事項如下: 一、保管機構應依合約規定取得、處分或移轉基金之資產。 二、對受託機構指示辦理事項,如有違反委託契約書或有關本國法令規定之虞,除不依其指示辦理外,應立即通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應依規定按時編具保管有價證券庫存明細表、銀行存款餘額表、基金檢查表、資產負債報告書及庫存資產調節表。 基金委託經營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原則上,以市場面做整體性之考量,從其保管業務之經營、效率、服務程度等因素,再以實際洽商之保管費率高低選定之。 基金規模(Fund Size) 基金規模係指基金資產規模,為一定量之觀念。其計算方式如下:基金規模=基金收入+基金投資收益-退撫支出-基金費用。 基金提撥(Funding) 係由退休金計畫現職成員與雇主固定提撥資金用於投資,等到成員退休時,將其累積的資金以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的方式支付退休給付 脫退率(Decrement Rate)
退休計畫之現職成員到請領退休金給付之前尚有一段很長的時間,這段期間,成員可能因死亡、失能(殘疾或心神喪失)、離職、資遣等脫退因素而喪失請領退休給付的資格。在考量多項脫退因素的環境下,根據退休金精算數學,其所計算的脫退人數佔總人數之比率即為脫退率 十二畫 提撥率(Contribution Rate) 依照退休計畫的規定或精算的結果,定期以薪資固定百分比的方式提撥資金。 依軍公教人員退撫法律所規定之法定提撥率為參加基金人員本俸( 十三畫 資遣給與(Severance Payment) 係指參加基金人員因不符退休條件而依資遣規定所核給之給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各機關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機關長官考核,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
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依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第二條規定,資遣給與係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十五畫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 確定提撥制係指雇主或員工依退休辦法每年(月)提撥一定數額之退休基金,交付信託人保管運用,於員工退休時將員工與雇主共同提撥之資金和運用孳息給付給退休之員工。此種辦法,員工所能領取之退休金決定於提撥之多寡及退休基金孳息之大小,雇主無法保證退休金給付之數額。 就雇主而言,此制無須複雜之精算技術,可節省管理費用,但員工卻須承擔通貨膨脹致使實質退休所得下降之風險。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 DB) 確定給付制係指雇主承諾員工於退休時,按約定退休辦法支付定額之退休金或分期支付一定數額之退休俸,至於雇主與員工提撥之基金與退休給付之金額並無必然之關係,退休金數額之決定與薪資水準及服務年資有關,此種辦法對雇主而言,性質屬於長期給付承諾,且退休金之精算成本為估計值,較不確定,因此雇主易遭實質的財務風險。 賦益權(Vesting Right) 在某些退休計畫的規定中,參與計畫的成員服務一段期間而尚未到達退休的條件時離職,對於退休計畫中所提存的資金及利息,仍享有取得全部或部分金額的權利,即稱為賦益權。 十六畫 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 System) 係為單純地直接將所收取當期的資金付與退休人員當作退休金,其中間無進一步的資產分配、投資及移轉的過程。隨收隨付制的退休所得來源則是來自於稅賦的課徵,今日退休者的退休金由目前工作者負擔,而等到目前工作者退休時,退休金則由下一代工作者負擔。軍公教人員退撫舊制為隨收隨付制。 十七畫 績效管理費(Achievement Management Fee) 績效管理費係指為提供基金管理機構適切的誘因,以提昇基金收益而訂定,當經營績效良好,其收益率超過衡量標準時,得依規定之標準增加管理費之給付。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時,對受託機構實際經營績效超過或低於基金管理會所訂衡量標準時,訂有績效管理費規定,以設定級距彈性增減之。管理費費率訂定方式之採彈性規定,係期以對受託者產生追求較高經營績效誘因之原意,並考量受託者因追求過度風險可能形成對基金利益損害時,管理費支付增減之規定。 十八畫 職業年金(Occupational Pension) 又稱職域退休金。 係指由雇主設置的退休金,其財源來自雇主或受雇者。通常是由雇主預先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可領取退休金的資格條件、計算及給付方式並按一定比例共同提撥資金作為退休金之財源。目前我國公務人員按退休法所支領者即屬職業退休金。 十九畫 繳費費率(Contribution Rate of the Fund) 係指參加基金人員與政府或僱主按月共同提撥基金費用,所占參加基金人員每月薪資之百分比。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所稱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另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八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七、二十條規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按政府別、身分別,分戶設帳,分別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基金管理機關為評估基金財務負擔能力,應實施定期精算,精算採三年一次為原則。每次精算五十年。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 二十畫 贍養金(Retirement Payments for the Disabled Soldier) 係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予以退伍除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按月發給之定期給與。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軍官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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