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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 他(Others) 四 畫 中央考銓法規(Personnel Manag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由中央政府機關訂定辦理考試及銓敘等相關之法律與命令。依現行規定,考試法規除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其施行細則外,尚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及典試法、監試法及各法施行細則等,其他用於各別考試或特種考試規則等之行政命令;至銓敘相關法規則範圍更為廣泛,舉凡公務人員相關之法規均含括在內,如公務人員任用法、考績法、俸給法、退休法、撫卹法、保險法、技術人員任用條例、派用人員派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人事管理條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等及其各法律施行細則或衍生訂定之命令等均屬之。 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Distinguished Achievement Award for Civil Servants) 為彰顯模範公務人員之事蹟表現,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各主辦機關得依其傑出具體工作事蹟表現,遴薦人選,報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審議,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五 畫 功績獎章(Merit Medal) 獎章條例規定獎章之一,依該條例第三條規定,主持重大計畫或執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者;對主管業務,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並有具體事蹟者;研究發明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有重大價值者;檢舉或破獲重大叛亂組織,消弭禍患者;檢舉或破獲重大貪污案件,有助吏治澄清者;對突發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害者;有其他特殊功績足資矜式者等情形之一者,頒給功績獎章。 八 畫 服務獎章(Service Medal) 獎章條例規定獎章之一,依該條例第五條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連續任職滿十年或任政務職位滿五年者,頒給三等服務獎章;連續任職滿二十年或任政務職位滿十年者,頒給二等服務獎章;連續任職滿三十年或任政務職位滿二十年者,頒給一等服務獎章。 十一畫 專業獎章(Profession Medal) 獎章條例規定獎章之一,依該條例第九條規定,專業獎章由各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業務之性質及需要,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後,由各該主管機關首長頒給之,如:公共工程獎章、磐石獎章、司法獎章、法務獎章、監察獎章、原住民獎章、環境保護獎章、人事專業獎章等。 十三畫 楷模獎章(Model Medal) 獎章條例規定獎章之一,依該條例第四條規定,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者;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足資矜式者;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而有具體事實者;因執行職務受傷,合於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退休者;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有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者等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十五畫 模範公務人員(Model Civil Servants) 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潛能激勵辦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聘用及依原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內在本機關有優良事蹟,經選拔為模範之公務人員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