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圖書資訊 > 出版品 > 考銓詞彙 >(柒)撫 卹

 

(柒)撫 卹(Indemnity)


一 畫

一次撫卹金Lump-sum Compensation Payment)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規定,一次給與遺族之撫卹金,謂之一次撫卹金,其給與規定如次: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給年撫卹金。任職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任職滿十五年者,另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加一年加給半個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最高給與二十五個基數。

  因公死亡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規定,按其應得之一次撫卹金基數加發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發百分之五十。上列人員在職十五年未滿者,以十五年論;如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在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

  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六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職二十年以上亡故,如生前立有遺囑或遺族不願支領年撫卹金者,亦得改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一次退休金之標準請領一次撫卹金。

四 畫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慰問金Cash Supplement for Survivors)

  各機關為照護遺族,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發給遺族之慰問禮金。

公教員工殘廢死亡慰問金Condolatory Supplement for Disabled and Death)

  政府對於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以致殘廢或死亡者,發給公教員工或遺族之慰問金。其發給標準如下:

一、殘廢慰問金:

(一)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以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以致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死亡慰問金:

(一)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以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因執行危險職務以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

六 畫

因公死亡撫卹Compensation for Death as a Result of Performing Official Duties)

  指公務人員因公死亡,加給遺族撫卹金者而言。因公死亡人員除按一般死亡(病故或意外死亡)規定給卹外,並加給一次撫卹金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加給百分之五十。任職未滿十五年者,以十五年論;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任職十五年以上未滿三十五年者,以三十五年論。因公死亡者,年撫卹金給與十五年;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因公死亡人員,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三、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

年撫卹金Annual Compensation)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按年給與遺族之撫卹金,謂之年撫卹金。任職未滿十五年因公死亡者,及任職十五年以上病故或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撫卹金外,另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其給卹年限,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九條規定,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所定年撫卹金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七 畫

延長給卹Extend the Period of Compensation)

  遺族領受年撫卹金年限屆滿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延長領受年撫卹金之年限:

一、遺族如係獨子(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十五畫

撫卹金支給機關Agency in Charge of Compensation Benefit)

  負責支給撫卹金之機關稱為撫卹金支給機關。公務人員在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任職年資之撫卹金及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其最後服務機關屬於中央者,由國庫支出,以銓敘部為支給機關;屬於省(市)級者,由省(市)庫支出,以省(市)政府財政廳(局)為支給機關;屬於縣(市)級者,由縣(市)庫支出,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屬於鄉(鎮、市)級者,由鄉(鎮、市)庫支出,以鄉(鎮、市)公所為支給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屬於營業預算者,由各該機構列入附屬單位預算自行支出,以各該公營事業機構為支給機關。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任職年資經依規定採計者,撫卹金由退撫基金支付,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支給機關。

撫卹金基數Basis for Computing Compensation Payment)

  計算公務人員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之基本單位,謂之撫卹金基數。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基數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本俸調整支給之。

撫卹金領受權之消滅Annihilation of the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Benefit)

  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如有下列情形者,即行消滅: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或子女經他人收養者。
二、未成年之兄弟姊妹已成年,且已有謀生能力者。
三、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原無人扶養,而已有人扶養者。

撫卹金領受權之停止Temporary Cease the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Benefit)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撫卹金領受權之喪失Revocation of the Right to Claim Compensation Benefit)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撫卹金請求權之消滅Annihilation of the Right to Apply for Compensation Benefit)

  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規定,遺族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撫卹金證書Compensation Benefit Certificate)

  公務人員死亡,經由銓敘部審定發給其遺族請領撫卹金之憑證,謂之撫卹金證書。有「一次撫卹金證書」及「年撫卹金證書」二種。

十六畫

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Order of Survivors to Claim Compensation Benefit)

  遺族領受撫卹金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規定之先後順序,謂之遺族領受撫卹金順序,其順序如次: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上開遺族,公務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十七畫

殮葬補助費Funeral Subsidy)

  公務人員在職亡故者,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四條給與公務人員之殮葬費用,謂之殮葬補助費。其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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