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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退 休(Retirement )


一 畫

一次退休金Lump-sum Retirement Payment)

  退休人員應得之退休金一次發給之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其計算方式,係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四 畫

月退休金Monthly Retirement Payment)

  退休人員應得之退休金按月發給之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十五年以上依法退休者,得擇領月退休金,但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則不得擇領月退休金。其計算方式,係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月退休金之發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第一次由支給機關核轉服務機關轉發。其後每六個月發給一次,其定期為:一至六月份退休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七至十二月份退休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

六 畫

年節特別濟助金Festivals Supplement for Early Retirement Persons that in Financial Difficulties)

  政府為照護民國六十八年底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於每年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所發給之濟助金額。

自願退休Voluntary Retirement)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或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得依其意願申請退休。惟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其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七 畫

延長服務Extended Service)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年滿六十五歲,仍堪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服務機關視業務需要情形,得依規定程序報請銓敘部核准延長之;但至多為五年。

八 畫

命令退休Mandatory or Compulsory Retirement)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五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而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即退休。惟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銓敘部酌予減低其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Reparation Payment)

  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規定:「(第一項)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第二項)前項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揆其立法意旨,係將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授權考試院及行政院審酌政府財政狀況及現職人員待遇與退休人員所得合理平衡等因素加以考量訂定。又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本法第八條所稱實領本俸,為依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準此,公務人員退休金之計算,在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前,係以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之「實領本俸或年功俸」為基礎,亦即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附表「公務人員俸給表」所列俸點折算之俸額為依據。關於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訂定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以為發放之依據。

  補償金計算標準,係依退撫新制實施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計算其應領一次退休金之基數為補償金基數;並以退休時薪俸等級及當年度(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退休,以八十五年度為基準)相同俸薪等級之本俸或年功俸之百分之十五為補償金基數內涵;補償金之總額即以補償金基數乘補償金基數內涵計算。

十 畫

退休生效Effective Date of Retirement)

  為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權利之開始,通常在退休案送經銓敘部審定退休生效日起生效。應予命令退休人員,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退休金基數Basis for Computing Retirement Payment)

  為計算公務人員退休金之單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規定,係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準。

退休金基數內涵Details of the Basis of Retirement Pay)

  為計算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之單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在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休金基數內涵,仍依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準;至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年資之核給標準,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規定,則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準。

退休金優惠存款Earn Bank Interest on Retirement Benefits)

  退休公務人員將所領一次退休金之一部分或全部,於退休生效後,持銓敘部核發之退休案審定函及退休金證書,向政府指定之銀行開戶存款,可享受較普通儲蓄存款優惠利息,此種存款謂之退休金優惠存款。又依現行規定,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並依行政院訂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準表支薪者,及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補償金Retirement Differential Payment)

  公務人員具有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後之任職年資,其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擇領月退休金人員,任職前十五年,每年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五給與,條件較為優厚;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每任職一年則均照基數(本俸加一倍)百分之二給與,退休所得相對減少,爰增訂補償規定。凡退休人員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已有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後退休擇領月退休金者,另按未滿十五年年資為準,任由退休人員選擇支給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以補足其差額,並避免繳費多所得少之情事。另基於平衡考量,對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任職未滿二十年,在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後退休,其前後任職年資合計滿十五年支領月退休金者,依其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後年資,每滿半年,一次增發半個基數之補償金,最高一次增發三個基數,至二十年為止。其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後任職年資超過二十年者,每滿一年減發半個基數,至滿二十六年者,不再增減,其增減之基數,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支給。

退休撫卹基金Pension Funds)

  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之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公務人員退休金、撫卹金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其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俸加一倍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另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政府與公務人員撥繳退撫基金滿三十五年後免再撥繳。

兼領退休金Combination of Different Options of Retirement Payment)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規定,公務人員合於退休規定且任職十五年以上者,得「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或「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其給與各依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十四畫

領受退休金之權利Right to Claim Retirement Benefits)

  凡依法退休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支領退休金者,支給機關應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此為退休公務人員領受退休金之權利。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如有死亡;褫奪公權終身者;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情形之一者,喪失退休金之領受權利。同法第十二條規定,退休之公務人員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或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情形之一者,應停止其退休金之領受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起恢復。

十五畫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Right to Apply for Retirement Benefits)

  公務人員經依法核定退休者,得請領退休金之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九條規定,請領退休金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減之。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利可行使時起算。請求權利,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撫慰金Survivor Annuity)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其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等級之現職人員本俸額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等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另為期照顧退休人員遺族生活,加強社會安全保障功能,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如子女尚未成年,繼續給與至成年為止。)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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