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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 險(Insurance) 四 畫 公教人員保險主管機關(Agency in Charge of the Public Employees Insurance) 主管公保政策之推行及統一公保法令之解釋之機關。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六 畫 死亡給付專戶存儲(Personal Account of Death Benefit) 指被保險人亡故時無法定受益人,亦未指定受益人,予以辦理專戶存儲孳息。依原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無法定繼承或法定繼承人因受地域環境之限制,不能為受益人,亦未指定受益人者,其死亡給付由要保機關通知承保機關核辦專戶存儲孳息,俟其法定繼承人可能具領時撥付之。 八 畫 承保機關(Insurer) 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之機關。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承保機關為中央信託局。 九 畫 要保、加保、退保(Insure、Enrollment、Withdrawal) 要保、加保、退保,均為公教人員保險法規所定之要式行為,由要保機關依規定以書面向承保機關為之,其意義如下: 一、要保:由要保機關集體辦理參加保險所辦之手續謂之要保。 要保機關(Insured Unit)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本保險之要保機關為被保險人服務之機關,要保機關之認可與變更,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保險死亡給付(Death Benefit of Insurance) 死亡給付為公教人員保險法定受益項目之一,為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除「犯罪被執行死刑者」或「因戰爭致成死亡者」外,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按其死亡原因、保險年資及當月保險俸(薪)給,一次給付之現金給付。 保險因公給付(Service Connected Benefit of Insurance) 被保險人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殘廢或死亡者,除核發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外,依法加發一定數額之現金給付。 保險有效期間(Effective Period of Insurance) 自被保險人依法申請加保經承保機關受理承保之日起至離職或死亡退保之日止之期間。 保險年資(Years of Insurance) 被保險人依法參加保險後,經按期履行繳納保險費義務,至退休、資遣或離職停繳保費,退出保險為止之年資。 保險事故(Contingency of Insurance)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依保險法令規定,所得享有承保機關提供給付之事故。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之保險事故指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 保險受益人(Beneficiary of Insurance) 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享有保險權益之受益人。公教人員保險除死亡給付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外,其他各項給付之受益人均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指定受益人(Designated Beneficiary of Insurance) 被保險人亡故時,係以其法定繼承人為死亡給付受益人;因無法定繼承人,而經指定之其他親友或公益法人為受益人者。 保險俸(薪)給(Monthly Insured Rates of Insurance) 被保險人依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俸(薪)給法規所定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數額。一般公務機關被保險人保險俸(薪)給之計算,係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待遇標準支給之月俸(薪)額為準,被保險人待遇標準不同者,則比照一般公務機關被保險人保險俸(薪)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同薪級教職員保險薪級為準釐定保險薪給。 保險現金給付(Cash Benefits of Insurance)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之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以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標準,依法申請給付規定數額之現金。 保險費(Premium) 被保險按保險俸(薪)給依一定保險費率每月繳付承保機關之費用。此項費用,依保險種類而有不同,公教人員保險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百分之三十二點,退休人員保險由被保險全額自付。 保險費率(Rate of Premium) 被保險人按其每月保險俸(薪)給應繳納保險費之比率。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四點五至百分之九,依保險實際收支情形,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退休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固定為百分之八。 保險監理機構(Insuranc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監督保險業務所設置之機構。公教人員保險之監理機構為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係由銓敘部會同有關機關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保險權益(Right of Insurance Beneficiary)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之法定保險事故時,得享有承保機關予以現金給付之權利。 十 畫 退休人員之保險年資(Years of Insurance for the Retirees) 退休人員依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參加保險之年資。依有關法令規定,退休人員保險之年資與原公務人員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未滿三十年者,其參加全民健保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最高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七款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標準,由各級政府補助,逕行撥繳中央健康保險局,但中央政府機關由銓敘部統一編列預算補助;二種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滿三十年者,其參加退休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各級政府補助。 退休人員保險要保機關(Insured Unit of the Retirees) 退休人員退休時參加退休人員保險之原服務機關;原機關裁撤時,以其上級機關或承受業務機關為要保機關,但原公務人員保險專案認定要保機關退休人員參加本保險者,以承保機關為要保機關。 退休人員保險俸(薪)給(Monthy Insured Rate of the Retirees) 為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據以按照法定保險費率固定繳付保險費,退休時公務人員保險之保險俸(薪)給為退休人員保險俸(薪)給。 退休人員保險被保險人(Insured Person of the Retirees) 退休人員於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退休公務人員暨其配偶疾病保險開辦以前,未領養老給付者,而參加退休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Insured Person) 依保險法令規定,參加保險負有繳納保險費義務,並享有各項保險權益之人員。公教人員保險之被保險人包括:一、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被保險人資料變更登記(Recording of the Insured Person's Information Changing) 指被保險人有關資料變動或更改,向承保機關辦理登記。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有姓名、年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更改、指定受益人之變更、調服兵役、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障礙等級或戶籍所在地變更及其他有關本保險之變更事項,應由要保機關向承保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十一畫 眷屬喪葬津貼(Dependents' Funeral Allowance)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及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時,按被保險人當月保險俸(薪)給,一次給與一定數額之喪葬費用。 十二畫 殘障標準(Criteria of Disability) 被保險人於發生殘廢事故時,按其殘障程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所定障礙等級認定,以憑核辦給付之標準。 殘廢給付(Disability Benefit)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殘廢時,視其是否因公成殘及障礙等級,以當月保險俸(薪)給為計算之給付標準,而一次給與一定數額之現金給付。 十五畫 養老給付(Old-aged Benefit)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時,按其當月保險俸(薪)給及保險年資,而一次給與一定數額之現金給付。 請領保險給付權利之消滅時效(Annihilation of the Time Span of the Right to Claim the Insurance Benefit) 指消滅請領保險給付權利之時效。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自得為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