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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俸 給(Pay) 四 畫 仍准暫支(Contemporary Payment Granted)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後段規定,雇員支年功薪者,以敘至委任第一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超過之年功俸仍准暫支,俟將來升任較高職等職務時,照其所暫支薪級敘所升職等相當俸級。復依同細則第十條規定,在本法施行前,經敘定暫支高職等之俸級有案者,仍准暫支本法俸給表所列相當俸級。 五 畫 本俸(Basic Pay)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指各官等、職等公務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俸給。 加給(Allowance)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係指對公務人員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依同法第五條明定,可分為下列三種: 一、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各種加給之給與辦法,依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六 畫 年功俸(Additional Senior-increases over Basic Pay Rate)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指各職等高於本俸最高俸級之俸給。 考試及格改敘(Change of Pay Rates because of Passing Higher Level Examination)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指現職人員因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改敘俸級者而言。 七 畫 初任起敘(Initial Pay Rate for the Newly Appointed Employee) 指考試及格人員初任各官等職務俸級之起敘,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六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辦理。但機要人員俸給之核敘,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八 畫 具有規模民營機構(Private Company above Certain Scale) 依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具有規模民營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一、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肆仟萬元以上,且年營業額達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以上者;二、在主管機關登記有案,其病床在一百張以上,且符合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綜合醫院之設置標準者。 九 畫 降級(Decrease of Pay Rates) 為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懲戒處分之一種,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違法或失職之公務人員依其現職之俸給議決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其期間為二年。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五條規定,降級人員,應改敘所降之俸級,給與年功俸人員,應先就年功俸降級。降級人員在本職等內無級可降時,應以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依法再予晉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晉;其無級可降,比照俸差減俸者,應比照復俸。 十 畫 借支(Prepay Salary)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在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前所支之俸給,稱之為借支。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經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在法定期間三個月內送審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支溢數或全額繳回。 級俸(Pay Structure) 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所定考試院職掌之法制事項之一,指公務人員於政府機關任職,國家就其所具資格條件及所任職務,依法核敘俸級,按級支俸。 俸級(Pay Rates)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係指各官等、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規定,公務人員俸級之區分,委任分五個職等,各職等本俸、年功俸俸級則區分為五級至十級不等。薦任分四個職等,各職等本俸、年功俸俸級則區分為五級至七級不等。簡任分五個職等,各職等本俸、年功俸俸級則區分為一級至五級不等。 俸級重行審定(Re-verify the Pay Rates)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次日起三個月內敘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證件,依送審程序申請重行審定。申請重行審定以一次為限。但自重行審定之日起一年內,如發現送審或重行審定時未經提出之新證明者,得檢證再申請重行審定。 俸點(Points Correspondent to the Pay Rate)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條第四款及第十四條規定,係指計算俸給折算俸額之基數,其折算俸額之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之。其詳細規定於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附表「公務人員俸給表」中,其最高俸點為簡任第十四職等本俸一級之八○○俸點,最低為委任第一職等本俸一級一六○俸點,最高與最低俸點差距倍數為五倍。 俸額(Amount of Pay) 指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每級俸給之數額。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四條附表之公務人員俸給表說明一規定,俸點依折算之標準換算後所得之數額。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四條規定,俸點折算俸額之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十一畫 國內公營機構(Governmental Enterprises and Corporations) 依技術人員任職國內外公民營機構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國內公營機構指下列機構之一: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之事業機構;二、依事業組織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機構;三、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機構。 專任技術職務(Full-time Technical Position) 依技術人員曾任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年資認定採計提敘俸級要點規定,指於各機關(構)中擔任編制內全職專任性之技術性質職務。 十二畫 復俸(Restoration of Pay) 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處分者,或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者,在其減俸期滿時恢復其原敘定之俸級或月俸,謂之復俸。 換敘(Switch of Pay Rate)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因原適用任用制度變革為另一新任用制度時,其原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俸級,於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 十三畫 試用改實敘級(Pay Rate after Probation) 銓敘部銓敘審定試用之公務人員,經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者,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三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一級,但已敘至本職等本俸最高級者,不予晉敘。 十四畫 銓審互核(Co-verify the Qualification and Pay Rate by the Peronnel Agency and the Auditing Agency)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指俸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標準支給或不依規定標準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公務人員之俸級經銓敘審定後,應由銓敘部定期將銓敘審定合格與不合格人員分別列冊彙送審計機關依據「銓審互核實施辦法」查核辦理。 十五畫 調任敘級(Retain the Same Pay Rate after Transferring to Another Position with the Same of Lower Rank)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八條規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級俸,調任同職等職務者,仍敘原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