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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定考試(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四 畫 中醫師檢定考試(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Examination of the Doctor of Chinese Medicine Doctor) 指為取得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者所舉辦之考試。凡年滿二十二歲者,得應本項考試;本項考試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科別及格成績單,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 ;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取得參加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之資格。 惟本項考試依考試院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日第七屆第八十四次會議決議,自七十六年開始,每隔三年舉辦一次新案考試,舊案部分科目及格應考人之補考仍按年舉辦。是以,本項考試民國七十六年、八十年、八十四年、八十八年均係辦理新案考試,其餘各年均辦理舊案部分科目及格者之補考。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規定: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 中醫師檢定考試應試科目(Test Courses for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Examination of the Doctor of Chinese Medicine) 指應筆試國文(論文與閱讀測驗)、生理學、藥物學、方劑學、診斷學、內科學及生物學等七個科目。 中醫師檢定考試應試科目之參考書目(Required Readings for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Examination of the Doctor of Chinese Medicine) 指參加中醫師檢定考試者,應行參考研讀之書目。該參考書目係由考選部邀請中醫專家、學者共同研議訂定,於報請考試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並規定每實施三年檢討一次,且將視中醫正規教育發展情形,於適當時機予以廢止。 現行中醫師檢定考試應試科目之參考書目如后: 一、生理學:1. 專科學校用書。 2. 內經知要 明 李念莪(薛生白審定)。 二、藥物學:本草備要 清 汪昂。 三、方劑學:1. 醫宗全鑑刪補名醫方論 清 吳謙等纂。 2. 湯頭歌訣 清 汪昂。 四、診斷學:醫宗金鑑、四診心法要訣 清 吳謙等纂。 五、內科學:1. 傷寒論 漢 張機。 2. 金匱要略 漢 張機。 六、生物學:高級中學教科書(教育部審定本)。 五 畫 未逾時效(Valid)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七條前段規定:「舉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前,考選部得定期舉行檢定考試。」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成績未能全部及格者,由考選部就其及格科目發給科別及格證明。其未及格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此項科別及格證明在規定期限內,由參加補考之應考人憑以報考,即為未逾時效。 九 畫 科別及格(Pass a Test Courses) 檢定考試採科別及格制,各類科各科目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應試科目中僅有部分科目及格者,謂之科別及格,其未及格之筆試或實地考試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 科別及格證明書(Certificate of Qualification for Passing a Test Course) 報考檢定考試某一類科之應試科目成績未能全部及格者,由考選部就其及格科目發給科別及格證明書,未及格之科目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時,必需檢同已及格科目之科別及格證明書,作為審核補考之依據。 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考試院(八四)考臺組壹一字第一○三九號令修正檢定考試規則,規定檢定考試成績,發給成績單,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應考資格證明。因此,不再發給科別及格證書。 十 畫 高等檢定考試(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Senior Examination)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二歲者得應本考試,其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十二畫 補考(檢定考試)(Make-up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檢定考試各類科各科目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應試科目成績未能全部及格時,其未及格之科目,得於三年次內繼續補考之。 普通檢定考試(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Junior Examination)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本考試,其及格者,取得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十七畫 檢定考試(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Specified Examination) 指為無學歷而有志應國家考試之人民而設置之考試,期使獲得應考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得於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前舉行檢定考試。依檢定考試規則規定,分高等檢定考試、普通檢定考試及中醫師檢定考試。 檢定考試及格(To Pass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Specified Examination) 依檢定考試規則規定,檢定考試以筆試或筆試及實地考試方式行之。各類科各科目之成績,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或普通考試或相當於高等或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 檢定考試及格證明(Certificate of Passing the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Specified Examination) 檢定考試以報考類科各科目成績各滿六十分為及格,全部科目及格者,由考選部發給檢定考試及格證明(應考資格證明),取得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 檢定考試委員(Member of the Board of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Specified Examination) 檢定考試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聘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得為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委員。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者,得為普通檢定考試委員。曾任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或中醫師考試典試委員,或經中醫師特種考試或中醫師檢覈及格並執行中醫業務十年以上聲望卓著者,得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如因考試科目之特殊需要而無法定資格之適當人選時,得另就對該科目富有研究及經驗之高級公務員或專家選聘之。 檢定考試委員會(Board of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Taking the Specified Examination) 依檢定考試規則規定,舉行檢定考試由考選部組設檢定考試委員會辦理。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派考選部部長或次長擔任;委員由考選部聘任,並報請考試院備案,主持本考試命題閱卷有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