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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服務考試及格人員,對領有本院所核發之各類證書,因遺失或污損者,可依規定申請補發證明書;其因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證字號等依法變更者,可申請證書改註。
通信申請改註、補發考試及(合)格證明書、英文證明書及影本認證之期間,為自本院收文日起三個工作天完成並掛號郵寄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補發、改註作業,若有急需,可親自或委託他人(須檢附委託書)來院辦理,隨到隨辦,一小時內辦妥。
相關申請表格,申請人可附回郵信封或以傳真方式向本院索取,亦可自行在網路中擷取列印(請以A4規格列印),於填妥申請表後,檢齊附件,向本院申請辦理。郵寄地址:116臺北巿文山區試院路一號,
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收,聯絡電話:(02)82366209。
專技人員執業證書之補發、改註及英文證明書之申請作業,請逕向原發證執業主管機關申請。醫事人員醫事證照之核發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網址http://www.doh.gov.tw,電話(02)23210151轉235)
考試院考試及(合)格證書補發、改註、英文證明書、證(明)書影本認證之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分別如下:
補發證明書
- (一)考試院考試或訓練及(合)格證書遺失或污損補發證明書申請表,(圖檔格式),(Word格式)乙份。可參考(範例圖檔一)填寫申請表。
- (二)證書污損者檢附原污損證書。
-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 (四)規費伍佰元整。(請用郵局匯票,兌款局名:文山溝子口郵局,受款人:考試院秘書處出納科)
- (五)注意事項:
- 遺失或污損民國四十三年以前發給之證書,於補發證明書時,其出生日期應依據戶籍記載,確實填寫,如有誤報,嗣後申請更改時,一律不予核准。
- 僑居國外之國民及外國人,應於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填註其國籍及護照號碼。
- 證書經補發後,原證書即行作廢,嗣後如發現原證書時,應即繳回本院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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